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24-01-17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刑事上诉案,上诉人不服某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处罚,上诉人人是上海一家记账代理公司专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在帮助一家企业转让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电信诈骗手段骗取某公司20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为诈骗案件,但检察院最后以帮信案起诉,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在内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缓刑))不等刑罚,上诉人帮助客户转让公司在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诈骗在后,上诉人怎么可能知道该公司事后实施诈骗?是未卜先知吗?而帮信罪必须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相应帮助,是直接故意犯罪,显然,上诉人不可能知道他人事后犯罪!建议法院慎重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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